陳年舊檔案,聚會中有同學提出修改會章的想法,所以貼出來集思廣議。
德國哥廷根臺灣同學會會章
名稱
第壹條:本會定名為「德國哥廷根臺灣同學會」。以下簡稱本會。
宗旨
第貳條:服務臺灣同學,增進同學情感,提昇學術風氣,促進文化交流。
基本會員
第參條:
- 凡持中華民國護照,在哥廷根大學註冊,聲明維護本會宗旨者。得為基本會員。
- 前項基本會員,以在會員大會時提出入會申請,並經大會決議同意者為限。
- 會員之配偶,視為具有入會條件,並得依第二項之規定申請入會。
榮譽會員
第肆條:
- 未具基本會員條件,而維護本會宗旨者,得為榮譽會員。
- 前項榮譽會員,以在會員大會時提出入會申請,並經大會決議同意者為限。
第伍條:
- 會員大會由基本會員組成,為本會最高決議機關,其召集應於每年四月及十月為之。
- 前項會員大會若因故未能按時召集,應至遲於次月十五日前召集之。
第陸條:
- 會長須具有基本會員資格,於每年十月會員大會時選任之,任期壹年,得連選連任。
第柒條:
- 本會設副會長一人,其資格、選任及任期與會長同。
- 會長得經由大會同意,推薦增設副會長及助理,其資格及任期與會長同。
第捌條:會長之權利及義務如下:
- 對外代表本會,並綜理會務。
- 籌備及召開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。
- 執行大會決議。
- 製作收支明細表並附詳細帳單及親筆簽名,並於會員大會時提出報告,供會員查閱。
- 得提請會員大會決議基本會員繳納會費及其金額。
- 得提請會員大會決議行政費用之金額。
- 應製作會員通訊名錄,並分送各會員。
- 保管會產及製作會產清冊或指定其他會員為之。
- 於任期屆滿時交付行使職務之所得,但其經明示為贈與會長個人者不在此限。
第玖條:副會長之權利及義務如下:
- 輔佐會長綜理會務。
- 會長因故不能主持會務時,由第柒條第一項所稱之副會長代理之;副會長因故不能主持會務時,由會長或副會長指定其他基本會員代理之。
第拾條:基本會員之權利及義務如下:
- 應遵守會章及大會決議之事項。
- 出席會員大會。
- 於會員大會時行使表決權;其表決權之行使須親自為之。
- 得以半數以上之連暑,敘明理由及目的,要求會長於十五日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;期限屆滿而臨時大會仍未召開,得推舉連署者中一人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- 參加本會其它各項活動。
- 得使用本會之設備及器材。
第拾壹條:榮譽會員之權利及義務如下:
- 應遵守會章及大會決議之事項。
- 得參加會員大會外之其它各項活動。
- 得洽借本會設備及器材。
- 應繳納會費,其金額由大會決議之,但未滿十八歲者,得經由大會決議免除之。
第拾貳條:
- 會長之選舉應徵得候選人同意。
- 會長之選舉以候選人中得票數最高者當選;最高得票數未達基本會員數十分之一時,應就得票數最高前二名再行選舉;得票數最高者有二人以上時,應就得票數最高之候選人再行選舉。
- 會長之罷免得由五分之一以上基本會員提議,並由二分之一以上基本會員之出席,及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使之,但會長就任後二月內不得為罷免之提議。
第拾參條:
- 會員得自由退會,凡對會長或副會長於會員大會中聲明退會者,喪失其會員資格。
- 基本會員事後喪失其入會要件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拾肆條:
- 會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有危害本會之行為時,得經由會長或五分之一以上基本會員之提議,並由二分之一以上基本會員之出席,及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開除其會籍。
- 前項會員應由會長於大會決議前十日以書面載明事由通知,決議前應予其陳述之機會。
- 第一項之會員於決議時無表決權。
第拾伍條:除在會章另有規定外,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基本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及出席者過半數為之。
第拾陸條:本會章未規定之事項得經由會員大會決議行使之。
第拾柒條:本會章得經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之。
第拾捌條:本會章由會員大會決議後施行之。
Keine Kommentare:
Kommentar veröffentlichen